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流程:
(1)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或自行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相关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告书(表);
(2)建设单位撰写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申请审查文件,并携带项目前期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告书(表)向方案审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形成报批稿;
(5)向审批部门提交修改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流程:
(1)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或自行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相关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告书(表);
(2)建设单位撰写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申请审查文件,并携带项目前期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告书(表)向方案审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形成报批稿;
(5)向审批部门提交修改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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